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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起诉指南 有关自诉案件调解的几个问题探讨

2021年3月30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李卓恒,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自诉起诉指南

  一、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起诉的条件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4、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自诉人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3、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4、送达地址确认书: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5、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等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

  四、自诉状的格式

  自诉状有格式要求,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有关自诉案件调解的几个问题探讨

一、调解的法律地位。

  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即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协商,最终达到促使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人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结案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作了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调解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二,调解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也即在案件审理中未作出裁判前进行的;三,“可以调解”同时说明调解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能调解的则调解,不能调解的就不作调解,当事人和法院都是可以选择的。

  二、调解的功能和效果。

  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涉及三大类,但主要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计十二类案件,这些案件当事人大多是以要求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为前提,以得到经济赔偿为结果。调解结案既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同时也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所以,调解是自诉案件中适用范围很广的结案方式。

  第一,偶发性案件的被告人积极悔罪,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此类案件,当事人受情势影响多,没来得及考虑应以怎样的行为应对出现的事情,更来不及对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预料。事情出现后,致害人对自已不冷静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极为后悔,积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愿意赔偿经济损失。受害人感到被告人态度真诚积极,遂给以谅解,愿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受害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迫切需要赔偿,调解能够及时解决受害人的实际困难。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案件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较多。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被致伤支出了相当数额的治疗费用,有的甚至还投亲靠友借了不少债务,与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相比较,自诉人更需要得到足额的经济赔偿,只要得到了赔偿,就解决了自诉人的实际困难,就可以谅解被告人,也就是可以放弃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三,双方当事人互有过错,调解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双方有过错的情况较多出现在故意伤害和有重要前因如婚姻纠纷,意外事件等所引起的非法侵宅,故意毁坏财物,侮辱,诽谤等类案件。这类案件中,有的自诉人与被告人相致对方有伤害,有的甚至互为轻伤;有的自诉人对案件的起因和发展有很明显的过错;有的案件被告人一方出现意外事故受到社会同情,等等。如果能够把自诉人的过错综合考虑到案件之中,多做调解工作,避免就案办案过多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将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自诉人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调解处理有利于改善关系,促进团结,维护稳定。

  三、调解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对调解的要求,即可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等等,在实际的工作中。除了遵徇上述规定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第一,教育被告人悔罪认错取得自诉人谅解是调解的基础。自诉人的权利受到了被告人某种侵害,或人身的或财产的或其他的权利,这种侵害已经发生,所造成的身体的,精神的,名誉的或其他的伤害已不可挽回,只有进行弥合和补救抚平创伤。可教育被告人进行真诚的悔罪和道歉,取得受害人谅解,营造调解的氛围,打好调解的基础。

  第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是调解的必要条件。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基本上都给自诉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没有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自诉人也要求被告人用赔偿经济损失来补救;自诉案件基本上都有附带民事赔偿的内容,有的可以说就是冲着赔偿而来的。所以,赔偿经济损失就成了调解的必要条件,不同意赔偿和不接受赔偿都不可能进行调解。

  第三,把握调解时机是调解的重要因素。调解过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后在判决之后是确定的,但调解时机选在什么情况下最有利有效,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心理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要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现状和结果有充分的考虑和权衡,最终达到当事人心理承受力的平衡。不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不仅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往往还会使案件处理更加复杂。

  第四,利用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亲友做工作是调解的有利条件。当事人的亲友或基层组织对当事人 的情况知根知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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