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与不顾,肆意阻挠、破坏选举秩序,哄抢票箱、撕毁选票,导致正常的选举工作无法进行。日前,这几名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元月10日上午,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射阳县各乡镇举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在选举会上,兴桥镇村民陈某(女,59岁)以要求村干部结清多年前的帐目为由,非法阻挠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千秋镇村民李某(女,46岁)、王某(男,45岁)在该村选举会上,采取哄抢票箱、撕毁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特庸镇村民吉某(男,35岁)在该村的选举会上,哄抢80多张选票,导致部分选民无法参加选举工作。
经公安机关调查,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对破坏选举工作的嫌疑人陈某、李某、王某、吉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300元罚款的处罚。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么样的?2.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强制执行全研究3.逮捕的实施程序4.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5.女市长被“双规”,谁对制度虚设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