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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闻引爆舆论,如何治理虚假新闻?

2017年6月7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一、假新闻引爆舆论

据(光明日报)报道,近日,一条题为“深圳水贝村拆迁每家赔偿至少2亿元”的文章引爆舆论场。在接到“涉嫌造谣”的报警后,深圳宝安警方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经核查,该文章内容失实,属虚假信息。日前,警方已对3名嫌疑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三个为“提升所在公众号点击率”的年轻人,写了一篇关于一个村的假新闻,却能引发一场全国范围的讨论,确实令人匪夷所思。对笔者来说,更匪夷所思的是,看完这则新闻的当天,就亲身经历了一场类似的由假新闻煽动的舆论风暴。26日早上,笔者看到多家主流媒体都在网站和官微上挂出这样一则新闻——《六旬老人花50万玩手游冒充小鲜肉交往3女友》。

散布“深圳水贝村拆迁每家赔偿至少2亿元”的谣言者,或许是无心之失,或许出于主观恶意,但造成了信息的混乱,以及社会舆论的波动,最终遭受法律的惩处,罪有应得。但是,当假新闻的蝴蝶扇动了舆论风暴,我们却不能只怪罪于某个“蝴蝶”,恐怕还更应该反思所有推动者责任的缺失。

二、如何治理虚假新闻

1、民事责任

1999年新闻出版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3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再次对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新闻媒体的上述民事责任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进行了确认。2002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1)批评、更正、检讨。《办法》第6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违规通知单;(二)通报批评;(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2)警告、罚款。《办法》第7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业务整顿和行政处分。《办法》第8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在我国,新闻界对虚假新闻可构成诽谤罪并不陌生,但对虚假新闻可构成的其他罪名却很陌生。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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