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文书
刑事动态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律师文集
刑事文书
刑事动态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法规
强制执行
犯罪类型
死刑知识
管辖知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2017年7月31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37号请示及鲁高法函〔1995〕74号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 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侵权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2.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是什么 指定管辖权、移送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3.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定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
4.不当得利管辖权归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是怎样的
5.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法院能否自行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