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福建10月9日电(通讯员赖青汗 吴立强 陈婧怡)福建漳州市男子陈某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多次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8500万元。10月9日,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经营罪,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6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6日至2010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在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多次向信用卡持卡人林某等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共计人民币8835万余元。且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共计人民币849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做出前述判决,并没收其非法所得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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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