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刑事审判中的专门管辖?

2017年12月22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或者铁路检察院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侵权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 2.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是什么 指定管辖权、移送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 3.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定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
  • 4.不当得利管辖权归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是怎样的
  • 5.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法院能否自行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