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文书
刑事动态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律师文集
刑事文书
刑事动态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法规
强制执行
犯罪类型
死刑知识
管辖知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优先、移送管辖规定(刑事)
2018年1月4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侵权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2.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是什么 指定管辖权、移送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3.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定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
4.不当得利管辖权归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是怎样的
5.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法院能否自行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