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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应作为刑事赔偿确认文书

2018年3月15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能否作为刑事赔偿确认法律文书?一种意见认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能作为确认法律文书,有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赔偿申请,以确认论。但该赔偿申请超过两年赔偿时效,应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不能作为确认法律文书,还需经过确认程序对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进行确认。笔者认为,刑事赔偿案件中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应作为确认法律文书。
  一、遵循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该条确立了刑事赔偿的“无罪赔偿”原则。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和“无罪赔偿”原则是有机统一的,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发生的错拘、错捕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拘留和逮捕是违法的。因此不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只要因错误羁押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给予最终在法律上被认为无罪的存疑不起诉的赔偿请求人以刑事赔偿,符合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二、符合立法本意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存疑不起诉情形,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存疑判无罪情形。这些所体现的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司法机关作出的终结性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其所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实际上就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法律确认。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国家就应当给予赔偿。笔者认为,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思考,要求赔偿的存疑案件只要从程序上审查确属检察机关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了存疑的无罪判决,就以确认论,进入赔偿程序。
  三、有利于实践操作,节约诉讼成本
  在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赔偿问题时,以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作为确认法律文书,更便于操作和执行。
  一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拘留、逮捕措施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进行确认并无实际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可见有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申请应当受理。这样,存疑不起诉案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即使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确认的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仍可以受理。
  二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拘留、逮捕措施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进行确认,致使该类赔偿案件的时效实际上被无限期延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若作为确认法律文书,赔偿时效则为不起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两年,除非有中止时效的原因存在,赔偿请求人应在这两年内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进入赔偿程序。而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若不能作为确认法律文书,则需要经过确认程序,赔偿时效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这样就延长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时效。此外,对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即使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确认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如不放弃申请赔偿的权利,在得到检察机关不予确认的通知后,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可以直接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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