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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将人刺死 被判无期徒刑

2018年6月17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一中刑初字第357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男,58岁,1952年2月16日 出生X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 口市蔚县XX。系被害人贾XX之父。
 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女,57岁,1953年7月12 曰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 家口市蔚县XX.系被害人贾XX之母。
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XX侓师事务所侓师
 被告人王XX,男,19岁,1991年5月30曰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桦甸市,无业,户藉所在地:吉林省 桦甸市XX,2006年9月因盗窃被收容教养 1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羁押,于同 年6月25曰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X,北京市XX侓师事务所侓师
被告人刘XX,男,20岁,1990年6月14曰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桦甸市,无业,户藉所在地:吉林省 桦甸市XXX,2007年7月闵犯盗窃罪被判处 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9年4 月因多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被行政拘留7曰,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0年5月18曰被羁押,于同年6月25曰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1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XX犯窝藏 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刘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 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陈保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及刘XX的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X,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XX于2010年 5月13曰19时许,在本市昌平区化庄村159号院北侧时尚发艺 空间东側路边,因琐事与贾XX(男,殁年23岁)、邸主伟等 人发生争执,王XX持尖刀猛刺贾XX胸部、背部等处数刀,伤及贾XX双肺、心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并划伤邸主伟耳部,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刘XX在明知王XX犯罪的情况 下,仍为其提供住所并联系工作,帮助王XX逃避法律制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郡烽、刘XX犯罪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 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物证照片、报案 材料及到案经过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已构成故意 伤害罪,被告人刘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条,已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诉称,由于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楕神伤害,要求被告人王XX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并提供了原告人户籍证明、子女情况证明、医疗费用收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王XX在法庭审理中未作辩解。 被告人王XX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属于激情 犯罪,且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上有过错;王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当时不知道王XX把人打死了,给王XX找工作也不是为了让王逃避法律制裁,只是为了解决王XX的吃住问题丨
被告人王XX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及证据没有表示异议,表示愿意賠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目前没 有赔偿能力.
被告人王XX及其指定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刘XX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XX于2010年5月13日19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化庄村159号院北惻时尚发艺空间东側路边,因琐事与贾XX(男,殁年23岁、邸主伟等人发生争执后互殴,王XX持尖刀猛刺贾XX胸部、背部等处数刀,贾XX因被刺伤胸部、背部,伤及双肺.心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邸主伟被划 伤右耳部,经鉴定为轻徵伤.被告人刘XX在明知王XX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住所并联系工作,帮助王XX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王XX、刘XX作案后被查茯归案.
由于被告人王XX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刘XX遭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2 021.8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
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邸主伟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13日19时50
分许,他在昌平商业街开车拉活,他师傅贾XX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揍我,你带两个人过来。”他问在哪儿,贾XX说在化庄台球厅。他开车十分钟左右到了化庄村,从车上拿了一根钢筋撬棍塞在左衣袖里,到台球厅没找到贾XX,就打电话问贾在哪。两分钟左右,贾XX和女朋友到台球厅找到他,贾XX找想打贾的人但没见到,三人从台球厅向西走,走到化庄村北口向南约50米处空地时,从南边过来两男一女,女的过来就拽住贾XX女友的衣领,两男子中拿刀的男子用刀指着贾XX,让贾XX和其女友给持刀男子的女朋友道歉,贾XX他们没说话,他想替贾XX道歉,拉了一下拿刀男子左胳膊叫了句大哥,刚想道歉,拿刀男子用右脚踹他肚子一脚,说“滚”,两男子就开始打贾XX,贾XX拉着其女友,他一看贾XX被打,从左衣袖抽出钢筋棍向拿刀男子乱抡,拿刀男子抓住他衣领,给他右耳和脸颊处划了一刀,用拳头打他头几下.另一男子过来’
他也用钢筋棍抡,这名男子一只手夹住他脑袋,一手用拳头打他脑袋,打了十下左右松手了丨他又用钢筋棍抡这名男子’不知其哪里去了,拿刀男子往她,他右手拿#補棍向此追了有30多米,但没追上,回去后看到贾XX右側着躺在地上浑身是血。之后贾XX女朋友来了,就哭,后有人报警,他拨了120,急救车来后,他和贾XX的女朋友一起送贾XX去了医院,医生说贾XX瞳孔散大,不行了。
    他右耳和脸颊处被划了一刀,是拿刀男子划的,贾XX右胸口有刀伤,只有拿刀男子手里有刀,应该是拿刀男子扎的。
2、证人连林的证言证明:他和贾XX是同事关系。2010年
5月I3曰20时许,他在修理厂和厂长贾士财看电视,贾XX的女友找到他们,说贾XX跟别人打架,让他们出去看看。他们 出去后看到贾XX已经躺在了地上,身旁有好多血,后他打110 报警,报警后他开车跟着120救护车去了医院,医生对贾XX 进行抢救,但是没有抢救过来,贾XX还是死了。
3、证人耿丽平的证言证明:5月13日18时30分许,男友贾XX给她打电话,约她在长城售后服务部牌子东侧的台球厅打台球。她打球时用台球杆碰了一下南側打台球的一个女子腿 部,她扭头看了对方一眼,那名女子表情很凶,骂她,贾XX 看不下去了,就骂那名女子,二人对骂了起来,跟那名女子打台球的男子也劝“别骂了”.之后那名女子打电话叫人,跟那名 女子打台球的男子过来跟贾XX说“那个女的不让你走”,贾海 维没理他,和其一起向西走,边走贾XX边给他徒弟邸主伟打电话,叫其过来.她和贾XX走到贾XX的单位坐了会儿,还 没见邸主伟过来,二人向东走,去台球厅见到邸主伟,但没见 到骂人的女子,三人往西走到长城服务部牌西側约五、六米处,她看见和贾XX对骂的那名女子,还有和该女子打台球的男子 以及另外一名男子,另外那名男子右手拿一把水果刀向他们走 过来,到近前,那名女子用手拽她衣服,拿水果刀的男子说让她给他媳妇道歉,她没说话,那名女子拽她头发把她拽側,用 脚踢她几脚,嘴里骂,贾XX把她拽起来,让她先进长城售后 服务部里,她就进服务部里找贾XX的厂长,说外面有人打架. 厂长和她一起出来,她看到贾XX右惻着仰耥在地上,身上都 是血,和贾XX对骂的女子及两名男子沿路向北跑了,之后有 人报警,120急救车来了,医生说贾XX不行了,就把贾XX送医院抢救了。
4、证人陈辉的证言证明:他17时许出摊卖羊肉串,大约 19时左右,被打的-男-女和打人的一男一女就出现了。他最 开始看见的是打人的-男一女,二人站在他们烤串的西南边’,这时被打一男一女从东边走过来,打人的一男一女让被打的女子道歉,后双方撕扯起来,被打女子被扯到地上,被打男子把 她拉起来,打人男子就打被打男子,两个女的好像也在打架。 被打男子一方又来了两个男的,也开始打打人男子,后来打人男子一方也来了一个男的,双方就打起来了,被打男子一方后 来的两个人中有一人拿了他们的凳子打那个打人男子,后来又 要拿凳子,被他和他哥哥抢回来了.后来被打男子躺在了地上,地上还有血,打人的两男一女离开了现场,现场就剩下被打的 一男一女,后120救护车来了,把被打的一男一女拉走了.
开始两个男子就是拳打脚踢,都没有被打倒,这时被打男子的两个朋友从东边过来,其中一人手里拿了棍子,另外一人 没拿东西,被打这方三个男的就开始打打人男子,用棍子打, 后来的两个人中没拿东西的这个人从他们店门口拿了一把铁椅 子也打这名打人男子,但没砸着,又要拿椅子时’他和他哥把 椅子抢过来了,这时打人男子一方也来了一个男的,这个男的 就开始打純預男子,餅男子-林下賴个男的就和打人男卞打7起来,打了有一两分钟,被打男子就躺在地上了. 被打男子倒地之前就是和打人男子在打架。
5、证人曹颖的证言证明:5月13日晚上有两对男女在她台球厅吵架了.台球厅在化庄村北路南惻,天的,共12个台子中间并排6个台,他们是在靠东惻北边第-个台子和靠东侧第一个台子发生的争吵.穿裙子的女孩打球时碰到了另外那个女孩,对方就说碰到她了,结果穿黑衣服的男子就骂对方,她当时听着不对劲,就上前劝开双方,都让他们走了,没给钱。
6、证人郭巍的证言证明:5月13日20时许,小影打来电话说在台球厅和别人吵起来了,别人要打她。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小影又来电话说小峰把别人给捅了,挺严重的,地上全是血,问其该怎么办,还说让过去帮帮她。过了 一个多小时,顾 鹏来了,他说当时小峰在家里看盘,顾鹏带着小影去打台球, 打球时有个女的拿台球杆碰了小影一下,小影说了一句话,对方以为是骂人的话,就骂小影,还要打小影,顾鹏就带着小影 回家了,后来顾鹏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就出来了,刚出来别人 说有他,就拿椅子打他,顾鹂就跑了,当时小峰也在和对方打。
 辨认笔录证明:郭巍辨认出王XX就是小峰。
7、证人顾环宇的证言证明:下午快吃饭的时候,小胖他们接到小影打来的电话,说有人骂她,还要打她,让他们回去, 郭巍让小影他们回家待着就挂了,也没回去.说不好过了多长 时间,小胖和郭巍又接到小影的电话,听电话那边挺乱的,小影说小峰打架了,郭巍说了她几句让她回家,别出来惹事之类 的话,就把电话挂了,大约20时许,顾鶊到宾馆来找他们,说 小峰和别人打起来了,是因为小彩.顾鹂说当时他和小影打台球,有一个女的也在打台球,球杆碰到小影,小影说了 一句脏 话,不是骂人的话,和那个女的一起的男的就骂小影了,后来 双方就打起来了。
辨认笔录证明:顾环宇辨认出王XX就是叫“小峰”的男子。
8、证人白丽丽的证言证明:5月13日19时许,小峰来后向她借手机用,她把手机借给小峰后就去卫生间了,出来时见 小峰正在洗脸,左侧胳膊处有划伤,她问小峰是不是和别人打 架了,小峰说没事,之后小峰称有急事,向她借了 100元钱就 走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郭巍、白岩和一个髙个女子来了,后一黄头发女子来店里找郭魂他们,说小峰和别人打架了,因 为她在打台球时别人拿台球杆磕着她了’她用东北话回应对方’ 对方认为是在骂他,于是发生了纠纷,黄头发女子找到小峰他 们,让对方给其道歉时,黄头发女子打了对方这人,后双方打 了起来。黄头发女子呆了 二十多分钟就走了,这时大概有22时左右,先前来的高个女子的男朋友也来她这里,说他和黄头发 女子打台球时,对方一个女孩不小心用台球杆碰了黄头发女子, 于是双方发生了 口角。黄头发女子找到小峰,小峰拿刀指着让对方赔礼道歉时,黄头发女子动手打了对方女孩,于是双方动 起手来了.对方有两个男的打了小峰,他上前拉架,有人也打 了他.小峰扎了对方两三刀,
辨认笔录证明:白丽丽辨认出顾鹏就是髙个女子的男友,也就是讲述小峰将他人扎伤的人;辨认出王XX就是“小峰”.
9、证人卞健健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3曰20时许,他听到院外有人吵,出去后见院门口北側理发店门前电线杆那儿 有人打架,有两男一女在打一个女的,还有一名男子(后来受伤 的)在拦着,打人的这一方边打边骂,拦着的那名男子没有说就一直拦着,后来打人的这一方也开始打这名男子’这名男子也 就还手/’几+人打在一起,当时那儿有个卖羊肉串的有椅子,打架的双方就抄起椅子打,打了两三分钟以后,他看到打人这边的-个男的与受伤聊名男子凑近了-下,之后分开,离开受伤的男子有三四米远往北跑了,后受伤男子的的肚子就开始往外喷血,然后就倒在地上了.
10、证人李良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3日晚,他在昌平区医院急诊室上班,20时35分许,救护车送来-名叫贾XX的呼吸心跳已停止,右前胸可见一 长约3厘米的伤口,与胸腔相通,可见助骨外露。他们对其进行了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抢救无效,该人因胸腔开放性损伤,失血过多而死。该人的伤应该是锐器伤。
11、证人贾XX的证言证明:贾XX是去年八九月份来的北京,在北京市昌平区一个汽修厂当修理工。5月14曰早上,他 接到贾XX单位同事电话说贾XX跟人打架,被人用刀扎了。 贾XX平时挺老实的,不招事也不惹事,在北京与他人是否有矛盾他不清楚。   胃
辨认笔录证明:贾XX确认尸体就是其子贾XX。
12、证人顾鹏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13日下午五六点钟,他和小影一起到化庄村的台球厅玩台球。玩的过程中,他们边 上的一男一女也在打台球,那个女的用球杆碰到了小影,小影 就说那个女孩,对方的那名男子骂小影,小影给小峰打电话没打通,就叫他回去叫小峰,于是他回到化庄村小峰的出租房, 对小峰说小彩刚才在台球厅被人骂了,小峰就从出租房出来跑 着去台球厅,他在后边走着^到台球厅看见小彩后,对方的一男一女已经走了,进台球厅后他看见小峰手里拿了一把刀,之 后他和小影、小峰出了台球厅,小影和小峰在台球厅附近的一 个烧烤店外坐着,他在旁边站着,等着奮能不能遇见对方的人,等了 5分钟左右,小影指着路过的一男一女说“就是他们”,小 峰拿着刀朝对方走过去,用刀指着那名男子,让他们给小影遒 歉,那名男子不说话,小彩过去拽对方那个女孩,还用脚踹那个女孩,对方那名男子就栏着,小峰用拳头打那名男子.这时 从边上又过来一个男的:手里拿了一根棍子打小峰,小峰把拿 棍子的男子推倒在地后,这名男子又冲过来用棍子打他,他就用脚踹这名男子,还用手打了男子两拳,然后他就跑了^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丨)现场位置以及从现场提取血迹、椅子、金属棍(管)等痕迹、物品的情况;⑴根据王XX的供述,在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五街社区太安胡同一砖垛与平房的夹缝中提取其作案用单刃尖刀一把,并擦取刀身上试子两处;(3)经对王XX作案后逃离现场时乘坐的辅进行勘查,在该副驾驶座套前沿发现并提取可以斑迹一处。
物证照片证明:本案相关物证及作案工具的特征等情况。单刃尖刀经当庭辨认’被告人王XX确认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14、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物证鉴定所京昌公法病理字 (之2010)第18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证明:贾XX系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伤胸部、背部,伤及双肺、心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5、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京公法毒物字(2010)第FY1005731-DW0937”号毒物检验报告结论证明:在所送贾XX 心血中未检出乙醇;未检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卓类常见镇静催眠药.
16、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物证鉴定所京昌公法临床字 (2010)第08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邸主伟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17、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京公法物证字(2010)第FY1005731-WZ154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结论证明:在排除同卵 双胞胎和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2号-11号检材上血迹、12号和13号检材上脱落细胞为贾海维所留,不支持为其随机个体所留。
I8、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京公法物证字(2010)第FY1005731-WZ1546号法医物证补充鉴定书结论证明.在排 除同印双胞胎和其他外源干扰前提下,支持送检“14号、16号-18号检材上血迹为贾X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9、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京公法物证字
第FY1006319-WZ180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结论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贾XX、刘桂花是贾XX的生物学父、 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 确信。   20、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 证明: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3曰20时16分接报警的情况。
2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XX、刘XX被抓获归案的情
况。
22、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王XX、刘XX及被害人贾XX的身份情况.  
2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王XX因涉嫌本案在逃,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于5月15曰登记,于5月 18曰将其抓获归案,于5月21曰撤销登记.
24、吉林市公安局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书、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凤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 2006年9月,王XX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一年;2007年7月,刘XX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9年4月,刘XX因多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 共场所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
25、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明:2010年5月13日下午,他和女友李影在化庄村暂住地,顾鹏过来跟李影说去打台球,二 人就去村口一个露天的台球摊打台球了,他一个人在家里睡觉, 不知过了多长时间,顾鶊回来对他说李彩跟人家吵起来了,对方有男有女,人挺多的,还差点动了手,后被劝开了.他听后 很着急,从墙上的背包里拿出刀就出门了,顾鹏在后边跟着。他俩直接去了台球摊,见到李影后他问李影怎么回事,李说没事了回家吧。他很生气’就站在那说“-个小姑娘,你们也好 意思欺负? ”台球摊的老板娘过来劝他别惹事,说那些人全走 了,让其也回家。于是他们三人就从台球摊往家走’他越想越生气,走到其家门口路边的串店时就坐在那里了,没过多久, 就看到从台球摊那边,与他女友发生争执的两男一女过来了’ 李影一看就说“就是他们”,他俩就迎过去了。过去后’他用刀指着被扎的男子说“你好意思吗?这么小的小姑娘,你也好意 思欺负?你赶紧给她道歉”,他正说的时候,李影就过去拽住对 方那个小姑娘,把她给拽倒了,被扎的男子过去要打李影,他就与对方打起来了.他先把手里的刀收好放在右側裤兜里了, 左手抓住对方肩膀,右手用拳头打对方脸,打了两下后,对方 另一个男的在他背后用一根铁棍打了他脑袋一下,他一回身,那人又打他,他用胳膊挡开后抓住了对方,将其按側在地,对 方又过来第三个人,不知用什么东西打了他后背一下,打得挺 疼的,他有些懵了,回过身和这个人打起来了,正打着,被扎的男子用串店摊上的椅子打他,他一回身双手把椅子给接过来 了’顺势抓住了对方右胳膊,右手从裤兜里掏出刀并打开,正 握刀子’刀尖冲前扎了对方前胸有两刀左右’扎完以后,他的手上和裤子上全是血,他感到事情大了,害怕了,就跑了’逃 跑时乘坐了-辆黑紫色两厢车,不是正规出租车,上车以后坐 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就是他一个人用刀了,当时扎了多少刀、还扎了哪个部位记不清了,但扎在对方胸部两刀记得比较清楚。 他作案后先去了昌平区燕平路小白开的足疗店洗了手,并向小白借了100元钱,然后又去了五街小段家呆了会儿,并用电话给白岩打电话,借了 500元钱.他只是说要回东北老家用 钱,没说打架的事。当天晚上在石景山便找了个旅店住了一夜,第二天就和李影去了河北大成县,把李送到她母亲那了, 然后他就去了大连,给朋友刘XX打电话,在一个广场上见的面。当晚刘XX让他住在了刘的宿舍。因为他没钱了,也没地方去, 所以刘XX就介绍他在刘XX工作的洗浴店里工作,干了一天,在 上网时就被抓了。打架的事他就跟刘XX说过。见面后,刘XX问他怎么回事,他就告诉刘XX在北京打架了,把对方人给扎了, 那人应该够呛,刘XX问他为什么不去自首,他说再等等。
26、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明:他和王XX是2009年7、8 月份,在老家吉林省桦甸市的一家歌厅打工时认识的,二人是 朋友关系,之后王XX离开桦甸市,二人偶尔在网上还能见到, 关系一直保持着.2010年5月初,他在网上又见到了王XX,王XX说在北京,他告诉王XX他在大连,还干洗浴服务生, 还说如果王在北京混不好了,可以来找他.2010年5月16日或者是15日晚上7、8点钟,有个大连的座机号给他打电话,是 王XX,王XX说在大连火车站,见到王XX时大约是晚上8 点多钟,王XX说在北京出事了.他看王XX没地方去,就带着王往他住的宿舍走,边走边问出什么事了?王XX说:“我拿 刀把人给捅了”,他问捅成什么样了,王XX说说不好,当时挺 乱的,反正把人捅倒了,流了血,并且有人报了警.走到宿舍后,他又问王为什么要用刀捅人,王XX说当时正在家里躺着, 其朋友打电话说他女朋友让人给打了,王就去找对方,本想吓 唬吓唬对方,可没吓唬住,让对方4、5个人用棍子给打了,于是就拿出刀乱扎乱捅,捅倒了一个人,手上全是血,而且边上 有人报警,然后王就跑了丨他问是其是假?王XX说是真的, 还让他看了后背被棍子打的伤.当天晚上他们去上网了.第二天,他看王XX也没地方去,就让王住在了他们宿舍,王XX住了一天后身上也没钱了,而且老住他们宿舍也名不正言不顺,他就向老板介绍,让王XX也跟他一起干服务生了,王XX刚上了一天班,他们去网吧上网时就被抓了。王XX跟他说了扎 人这事后,说过让王XX回北京把事处理了。王XX说害怕,再想想,他也就没再多说。
2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经济损失,有其提供的原告人户籍证明、子女情况证明、医疗费用收据、交通费票据等证 据材料在案证实。
对于被告人刘XX所提其不知道王XX把人打死,给XX找工作也不是为了让王逃避法律制裁的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及确认的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丨被告人刘XX明知王XX是犯罪 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等,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 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刘XX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王XX、刘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均可酌予 从轻处罚。王XX的指定辩护人请求对王XX从轻处罚的辩护 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刘桂花遭受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依法 应予赔偿。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及请求过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王XX、刘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 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三十六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0年5月18曰起至2011年5 月17曰止」。
三、被告人王XX賠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刘桂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五万二千零二十四元八角九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柏军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人民陪审员:洪晓达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卓然
                              书记员:张洋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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