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文书
刑事动态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律师文集
刑事文书
刑事动态
经济犯罪案例
刑事法规
强制执行
犯罪类型
死刑知识
管辖知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深沪证交所诉讼管辖
2018年7月9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明确,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侵权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2.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是什么 指定管辖权、移送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3.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定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
4.不当得利管辖权归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约定是怎样的
5.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法院能否自行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