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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证办卡套现涉嫌几个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

2021年11月27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李卓恒,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冒用身份证办卡套现涉嫌几个罪

  冒用身份证办卡套现涉嫌几个罪近日一则;冒用身份证办卡套现案;在兰州开庭受审,六名被告人冒用109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达1284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四个罪名,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知识。


  事件回顾:


  两个看似与信用卡诈骗不搭界的人,却冒用109人的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达1284余万元。4月8日,魏某、李某、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分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兰州中院受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白银市靖远县路某经营的华民电讯经营部,路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经营部的;靖远县华民电讯经营部;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路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1004647元。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高某在经营;靖远便利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个体欧尔鹏;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高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236850元。


  2013年5月6日至14日,武某在经营;靖远鸿旺烟酒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套现服务,累计金额达262000元。


  2013年7月27日,王某在经营;靖远顺利批发商行;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套现数额共计200051.58元。


  此案涉及几个罪


  根据上述的犯罪事由,六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四个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


  依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怎么判决,应当以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综合犯罪情节来决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

  核心内容:恶意透支型行用卡的诈骗的时候,其构成的要件主要是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面对着这样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呢下文与您一起详细进行探讨,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1、主体条件


  现在争论最多的就是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根据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是想办信用卡好好使用,但是个人信用状况或是个人资料不完善,为了顺利通过银行审核,证明文件或是手续上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都有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根据是否提供真实身份,;善意的骗领人;又可分为;瑕疵善意骗领;和;实质善意骗领;。


  如果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和不足,这样的善意骗领是可以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但是实质性善意骗领因为提供虚假申请人身份,一旦越线实施了恶意透支,就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就很难界定其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那和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就一样了。


  因此,实质性善意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办理信用卡不是为了用信用卡,不是为了透支,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而是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如是由于盗窃、抢劫等行为而得到的信用卡则构成非法占有信用卡行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主体。所以,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合法持卡人和瑕疵善意骗领人。


  2、主观条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上不想还款的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前者是主观的不愿归还,后者是客观的不能归还。


  所以,如果行为人透支后,确实是由于客观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还的,基于行为人的无恶意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3、客观条件


  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额度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三是经过催收仍然不还款。其中透支额度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个人信用担保短期贷款数额,对于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还款期限进行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对于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根据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冒用身份证办卡套现涉嫌几个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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