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10时许,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吴寺村258号王某某(男,86岁)家中,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其放在冰箱上牛奶盒中人民币五千三百元,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通州分局逮捕。近日,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至法院。
2013年7月17日上午,刘某某到王某某家中谈锯树生意,王某某答应给刘某某300元加工费,刘某某说得先给钱,王某某就带着刘某某到了前院的厢房。他从一个纸盒子拿出300块钱,当时就给刘某某,刘某某就出去干活了。在给钱过程中,刘某某看见王某某放钱的盒子里还有很多钱,当时就有了非分之想。
大约过了20分钟,他偷偷又回到了王某某家的厢房,把盒子里的钱全部偷走。干完活,刘某某离开王某某家,将赃款放在位于大兴的家中。刘某某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但没想到,他刚离开王某某家,王某某就发现自己的钱被盗并报了警。当日只有刘某某到过王某某家,警方很快确定刘某某为重点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传唤。在民警的再三追问下,刘某某终于交代了整个盗窃经过及赃款去向,民警及时追回了5300元赃款。近日,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到了法院。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某某盗窃王某某5300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该罪,必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检察官也想提醒广大公民:注意保护自己的钱财,不要轻易让陌生人知道自己存放钱财的处所,否则难免遭受损失!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