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酷

2017年8月22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 所属层级类别 ]:全国人****律库
[ 所 属 类 别 ]:外交外事
[ 发 布 日 期 ]:1988-9-5
[ 生 效 日 期 ]:1988-09-05
[ 发 布 单 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 布 文 号 ]: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李鹿野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同时声明对该《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经济犯罪都拘留吗
  •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
  • 3.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义、量刑】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
  • 5.刑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