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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涉嫌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2017年9月16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士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数额有异议。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而言,确定侵占的数额非常关键。
①   本案被告有1.5月工资(即201012月份和20111月份的15天)3000余元,连云港市润旺***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因此,起诉书中指控数额应当减去3000元。    
②   本案被告差旅费合计276元(连云港市润旺****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审核),没有核报。因此,起诉书中指控数额也应当减去276元。    
 本案侵占数额的确定完全依靠言词证据,无物证,  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已经记不清自己到底做过几次案,也无法准确记忆每次作案时侵占的数量,他对侦查机关的供述是依靠自己的推算得出的结果。也就是说被告的侵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侵占罪数额巨大基本上都是被告自己推算出来的。被告没有记日记,违法所得也没有记账,他的推算的依据就是大约26”“加起来总共约16万元(详见被告人2011316日供述的第二页倒数第3-4行)这样模糊的概念。由于本案跨度时间长,被告这样推算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肯定存在差距,而且差距不会太小。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辩护人恳请法庭定罪量刑时,对于犯罪数额的确定一定要谨慎,一定要以切实可查的证据为基础。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陈士洋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士洋主观恶性小。
陈士洋以前并没有违法犯罪纪录。属于初犯和偶犯,系其没有法律常识和对自己要求不严所犯下的错误。但对于社会而言,被告人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极容易教育和改造好,因此法庭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究其犯罪的根源是由于被告人陈士洋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一时糊涂造成的。被告人陈士洋虽然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深。 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发生在单位内部,而且侵犯的也只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
4、有退赔情节,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
案发前被告人及时主动地给付连云港市润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冬梅10万元,用于其公司经营,缓解了公司困难,同时,在案发后,明确表示不用偿还,用于退赔。从而有效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如果单单从数额来看,似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虽然侵占了被害人的财产,但是却并没有影响被害人的生产经营,在连云港市润旺商贸有限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被告人及时主动地给付法定代表人房冬梅10万元,用于其公司经营,缓解了公司困难,避免了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相关的规定,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悔罪,而且家中尚有年幼的孩子等待抚养,如果判处刑罚过重不仅不利于其改造,对一个家庭也将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陈士洋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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