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偷盗黄金
被告人曹某看到家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的好友受害人王某家里存有大量的黄金首饰,顿时心生邪念。曹某为了获取王某家的黄金首饰,将王某有黄金首饰一事以及存放地点告知马某,唆使马某于2009年5月17日进入王某家中,盗窃了王某家中存有的黄金戒指、手链、手镯以及五粮液白酒等总计价值人民币16145元的贵重物品,窃得赃物后,曹某和马某进行了分赃,后曹某于2009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马某被另案处理。
全额退赃能适用缓刑吗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并帮助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曹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且已全额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