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行被害人50米抢金项链
2011年11月3日早上,“嘎叼”(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汪某某坐在后座,二人预谋到江西省鹰潭市抢夺项链。中午12时,二人发现佩戴黄金项链骑电动车的李某,遂驾车靠近,汪某某拉扯李某项链,李某被拉下车后抓住汪某某乘坐的摩托车后架,被“嘎叼”强行拖行50余米。最后,摩托车被李某拉到,“嘎叼”和汪某某用弹簧刀威胁李某,李某家人赶到将汪某某制服,“嘎叼”逃脱。经鉴定,李某构成轻微伤丙级。
飞车抢劫怎么判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携带凶器抢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汪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应认定为抢劫未遂。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被告人汪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