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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危情立 危情解除即失效

2018年2月12日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abzwbhls.cn/
案情回放:李某有两个儿子,长子李文(化名),次子李武(化名)。2009年7月李某因反对次子李武的婚事,与其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不幸被迎面驶来的汽车撞倒,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李某当着闻讯赶来的两个儿子的面说:“死后我的财产全部留给老大,李武你别想从我这里拿走一分钱。”当时还有两位医生在场。一周以后,经全力抢救,李某终于脱离了危险,康复出院。以后他又多次当着邻居的面说,不留给次子李武任何财产。2010年5月,李某去世。父亲死后,李武要求继承遗产,其兄李文强烈反对,认为父亲多次表示不留任何遗产给李武,所以他无权继承。李武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李某于2009年7月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并有两名医生见证,符合口头遗嘱的要件。但在李某康复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通过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追认遗嘱。按照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的规定,李某于2009年7月所立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此后,尽管他多次口头表示不留给李武任何遗产,但由于均不处于危急情况,所以这些口头表示都不能构成有效遗嘱。因此,在李某死后没有有效成立的遗嘱,他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武也有继承权。

来源: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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